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是否适用于劳动法???????

单位领导告诉我说:我的工作性质属于公益性岗位,部分劳动法的条款不适用于我,因此,单位可以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可以不给我购买社会保险,在此,我想问,他们的话站得住脚吗????

那么,我现在准备到法院去起诉单位,要单位赔偿08年的双倍工资和我的加班补偿以及从我工作至今单位没给我缴纳的各项保险,我想问各位我的胜算大吗????我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从单位辞职,单位也没有开除我!!!!!

广东胡律师:

按照以下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条款,你可以要求加班补偿及缴纳各项保险(保险及加班费以当国家特殊政策来定),但不能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对普通劳动关系的规定,而公益性岗位是在国家特殊政策下产生的,应遵循其特殊目的与制度。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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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6
找劳动部门一定胜算大
第2个回答  2009-03-27
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对普通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是地方政府特殊政策的产物,劳动部门敢管吗?劳动部门不管,法院也是不受理的,因为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3个回答  2009-03-27
一国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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