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A公司上班,签的是B公司的劳动合同,发公司也是B公司发的,A和B是一个老板,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请问这

是在规避什么,如果员工产生劳动纠纷该怎么办?

如果AB两个公司位于不同省市,则可能是保险缴纳标准有所不同,或者AB两个公司的工资标准不同,A公司同样岗位的人员工资低待遇高于B公司,否则这样操作可能并非为了规避什么,仅仅公司管理的需要。与你存在劳动关系的是B公司,你是被B公司委派到A公司工作的员工,这种方式很普遍。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你应当以B公司为被告 或者如果涉及A公司,应当以AB两个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仲裁。追问

两家公司同在一地,并在同一栋。进去时和B签合同,但坐在A的办公室上班,带的A的厂牌,拿的B的工资,做的所有事情都是A的,到最后辞职时,辞职报告上的抬头公司名称却是A,这是不是有点乱了。

追答

你辞职报告上是A公司么?确实不对,你是和B签的劳动合同,保险关系也在B公司,你是和B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辞职也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也应当是向B公司提出,如果将来发生劳动争议,也应当由B公司承担。

追问

所以我也觉得奇怪,哪像这种情况,被告对象应该是哪个?

追答

B公司

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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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6
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无法规避什么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对员工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追问

哦,谢谢

追答

不客气,平时保留好相关的工作证明、工资条等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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