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做工程咨询的,在外地设立了几家分公司,其实这几家分公司都是因为总公司的甲级资质而挂靠在公司名下,成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很多业务都是以总公司名义签的合同,总公司开的发票,收到钱后,总公司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再返给分公司,这样的情况怎么帐务处理?另外 ,每年总公司还要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个费用总公司要交纳营业税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子除吗? 第一次接触总分公司的帐目,望老师指点一下啊!谢谢了!
是A公司某地分公司 是负责人的 不是法人
谢谢老师的指点 我也认为转给分公司的款项需要分公司再次纳税,但公司领导希望不要纳税 如果都做为其他应收款划入分公司,那是不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都会有很大余额,以后会很麻烦,不知道老师还有其他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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