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2月请了四天事假,其余时间全部上班,即上了24天班,工资如果是1000元,是否要扣除四天事假的钱,即本月工资=1000-1000/21.75*4=816元?按照劳动法,2009年2月应有八天休息日,工资这样算岂不是剥夺了我休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