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一家4s店的客服中心主管,劳动合同和公司签订到明年9月份,岗位是客服主管,基本岗位工资和提成奖金都在合同中规定,但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发到员工手中。最近接到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要求他调岗,做工作交接,调到本部门客户休息去做服务员(本岗位为临时工岗位,无保险工资只有1000元),将客户休息区的服务员调来做主管。
调岗的原因是怀疑我朋友透漏公司客户信息,但根本是无稽之谈,没有证据。我朋友现在在拒绝交接,但这又不是长期的办法,希望通过贵宝地能给提供些方法和经验,我们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谢谢大家!!
补充:我朋友在这家公司工作3年多,在工作是没有重大、大的失误,小失误也很少。公司只给外地员工上三险,只有北京本地员工才给上五险。
无故调岗降薪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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