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关于工资

我是6月分在某家公司实习的,大概实习了半个月后,7月份我被公司调度到刚刚成立的苏州分公司,其实苏是办事处,当时是没有签合同的,11月1日我被苏州分公司经理通知不用上班了,就是被解雇了,总公司给我的解释就是,我是公司给分公司的支援,所以钱3个月我的工资是公司支付,以后是由分公司支付,现在3个月过去了分总公司不再支援分公司就得由分公司支付我的工资,可是现在我却被分公司解雇了,理由可想而知,商谈的结果是多付我一个月 的工资,可是他们现在反悔了,我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起告诉吗?主要是为还没有签合同!
我们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加上6月份的半个月实习天数,是过了试用期的,那位该得到什么补偿呢,他们更本没有提前通知我!我工作了3个多月,只是没有签任何的书面合同和协议!都是口头约定!

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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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6
不知道你们的约定中,有没有约定实习期是几个月
如果超出了你们约定的实习期间,那么当然应该签合同,没有签公司要支付补偿金。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实习期限,那么公司可以说你在实习期内,只要不超过六个月,都是合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11
工资是必须支付,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
第3个回答  2008-11-17
“实习”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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