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95年6月9日凌晨,在呼和浩特市发电厂北门东侧一理发店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理发店店主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名施某甲,女,1970年生,丰镇人。死者的堂兄施某乙,凉城县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该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内负责该片社区的第四办案组受理侦查,被告人裴某某负责该案案件材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1995年12月裴某某调离了第四办案组,但就该宗刑事案件没有办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续。2009年9月16日,凉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大同市将施某乙抓获,并于2009年9月27日将施某乙移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开展侦查工作时发现施某甲被杀案的初期侦查材料丢失,致使该刑事案件无法开展后续工作。另查明,2015年7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施某甲被杀案原始卷宗材料目前有现场勘查卷,其余原始卷宗材料该局和原办案民警多次查找均未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