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3510万元,同时企业为销售货物提供了运输服务,运费收取标准为销售货物收入的10%,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为2780万元,期间费用为36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18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自行计算亏损8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6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6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案解析』(1)运费收入=3510×10%÷(1+17%)=300万元;(2)年度利润总额=3510+300-2780-360-200-60=410万元;(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扣除限额=410×12%=49.2万元;(4)所得额=410+(180—49.2)—60=480.8
我不明白“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60万元”为什么在年度利润总额中不用扣。说是在所得额当中扣这60万,在利润总额中不扣。不懂为什么这样。求解~
如果说是亏损是上年度的,所以不用算在今年的利润总额,那我还可以理解。
那为什么今年的所得额中又要算上这个亏损呢?
不知道我哪里理解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