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凭什么我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就不算赔偿了?你有法律依据吗?
追答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追问能给我贴出来吗?
追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是在2005年签了2年合同,在2007年又签了5年合同,符合你贴出来的那一条?
追答不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问一个不合理现象,比如说一个人工作了18年.2010年合同到期,单位又招了个人(关系或者廉价工),不与他续签,是否只赔偿2个月的钱?
追答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就具备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到期是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本不可能出现你认为不合理的情况。
请你贴出你说话的法律依据.如果工作9年,我也觉得不合理啊.
应该是7个月吧?你说话还是要负点责任。
支付给你4.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是开始支付还是开始计算?
开始计算!
追问那你为什么要说开始支付?还打哪么多惊叹号?
追答2008年1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有错吗?
给你免费解答你毛病不少!
可我2008年1月2日没收到钱哦,以后也没有收到,我有错吗?
追答所以,你现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追问请你要花钱的,而且你好像出尔反尔,一会是支付,一会是计算。不可靠啊。
追答神经!
追问我说错了吗?你凭什么骂我神经?你还是什么权威?不讲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