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我续签,如何给予我赔偿?我是2005年3月上班到2012年3月的。

如题所述

你2005年3月上班到2012年3月合同到期,共工作七年。
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后与单位没有签订过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就不具备可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向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只要你提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追问

那凭什么我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就不算赔偿了?你有法律依据吗?

追答

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追问

能给我贴出来吗?

追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追问

我是在2005年签了2年合同,在2007年又签了5年合同,符合你贴出来的那一条?

追答

不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

我问一个不合理现象,比如说一个人工作了18年.2010年合同到期,单位又招了个人(关系或者廉价工),不与他续签,是否只赔偿2个月的钱?

追答

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就具备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到期是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本不可能出现你认为不合理的情况。

追问

请你贴出你说话的法律依据.如果工作9年,我也觉得不合理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05
嗯,等于你工作了7年,那么公司应当给予你8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标准是你上一年度的工资平均数。追问

应该是7个月吧?你说话还是要负点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4-05
支付给你4.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追问

支付给你4.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是开始支付还是开始计算?

追答

开始计算!

追问

那你为什么要说开始支付?还打哪么多惊叹号?

追答

2008年1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有错吗?

给你免费解答你毛病不少!

追问

可我2008年1月2日没收到钱哦,以后也没有收到,我有错吗?

追答

所以,你现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追问

请你要花钱的,而且你好像出尔反尔,一会是支付,一会是计算。不可靠啊。

追答

神经!

追问

我说错了吗?你凭什么骂我神经?你还是什么权威?不讲道理。

第3个回答  2012-04-05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2-04-05
从08年新劳动法实施开始,有一年赔一个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