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缺勤、旷工没有标准定义。在一定区间由公司自主决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解除合同。
二、通俗定义
1、缺勤是指员工经过请假,经过主管领导同意产生的,是无工作时间就是没工资的,但单位不能以此处理员工。
2、旷工则是没有请假,没有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在应该上班工作时间内无故不到工作岗位工作的,一般超过半个小时为旷工,未超算迟到。
扩展资料: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
只是词汇不同,语意一样。都是指没有请假不上班。
1、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
2、缺勤被定义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工作”,包括那些偶尔请几天假的雇员,通常他们会以身体不舒服为理由。请假天数比较少的话,就意味着他们不需要任何医生的证明来支持他们的旷工理由。
拓展资料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对于长期旷工人员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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