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否为同一人

如题所述

不可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明确要求质量负责人必须要有裁决权,也就是说,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个人,如果为同一个人,就不能体现质量负责人对产品质量的裁决权了~!
举个例子,某批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企业负责人一般从企业利益出发会回收处理,但是质量负责人从产品的质量考量,不符合回收再用条件,这时候就可以行驶裁决权,对这批产品进行销毁,就产品的质量问题方面,质量负责人的裁决权高于企业负责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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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2
你好,这样是可以的,公司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能体现出公司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生产部门负责人不能兼任质量负责人的要求,经营企业没有这样的要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8-1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根据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企业需要设立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其中,企业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通常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具有相应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则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合规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负责人需要满足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要求,并负责确保企业在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
因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3个回答  2014-03-12
可以的,这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