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个自媒体公司工作,2019年5月4日到6月6日被公司安排出差一个月,出差时签订一份安全协议,协议上也明确标注了出差的日薪为250元,但是老板告诉我,我的日薪没有那么高,出于对老板的信任,我没有再去追问具体的日薪。2019年7月16日,本人提出离职,并索要之前一个月出差费,但是老板回答我,处在试用期内,没有出差费,只给我出差期间内周六日的补助,这合法吗?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求人回答。
依据公资暂行条例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员工的80%如果正式员工是¥250每天的出差补贴,那么就在250这个基础上面乘以80%,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的。
如果克扣可以申请劳动总裁,你需要准备的材料如图。
不是社保问题,是我要离职了,不给我试用期出差的工资,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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