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选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因果关系每年必考,考生一定要充分重视。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教给大家三句话:(1)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和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2)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要承担刑事责任;(3)如果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独立、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主要由介入因索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中断。选项B、D是考查因果关系的中断的。选项D显然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因为李某是被超速行驶的卡车当场撞死的。此时,其“受伤”这一原因并未发挥作用。不能认为如果李某不被杀伤,就不会被送去医院,就不会被撞死,因此杀伤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按这种观点,万事万物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例如,老师侮辱了学生,学生心情烦闷,去河边散步,被他人抢劫。那么,被抢劫的结果和老师的侮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按这种观点,就是有的。但是,这二者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是抢劫行为独立造成了被抢劫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老师的侮辱行为和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抢劫结果的发生。因此,只有前后行为共同作用造成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才不中断。例如,甲对丙投毒3克,在毒药尚未起效时,乙又对丙投毒2克,丙因此死亡时,甲、乙二人的行为就都和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为他们的行为共同发挥了作用。选项B是考生在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异议最多的一个选项。大家都认为本选项不够严密。因为程某前面到底被伤害成什么样子并不清楚,是医生的重大失误单独导致他的死亡的,还是医生的重大失误加上他的伤情共同导致他的死亡的也不清楚。我们认为这种异议是有道理的,本题略欠严密。对于这种题目,我们要从题目本身来发现答案。即善于领会题目的暗示。大家从“重大失误”这个词也可以看出,命题人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医生的重大失误,程某就不会死亡。通常来说,医生的治疗失误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但如果重大失误成为了死亡的主因,那么因果关系确实有可能中断。例如,病人颈部被打得骨头错位,医生违反医疗规程,用极其粗暴的手法对其进行“复位”,导致病人脖子被扭断,当场死亡。此时,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此题失误在没有明确说明前面的伤情是非致命伤,但重大失误可以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则是没有错的。当然,如果前面所受之伤害是濒死的伤害,因果关系恐怕不能中断。选项A比较简单。章某钱包掉下来并不是由甲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即使甲不追章某,其钱包也完全有可能掉下来。因此,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也比较简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丙并不是负有法定义务(放下栏杆)的人,其聊天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危害行为,因此其行为和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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