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离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有没有道理?

本人在原网络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现已离职,目前自己开了个网络公司,现在原网络公司要求我签保密协议,保密内容主针对客户信息这块,想问下,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另外想问下此类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保密协议合法保护的内容之一?
如果协议上,没有提到保密金及保密期限的条款?如果我签了,日后会不会给我带来麻烦,此协议是否等同于无效?(因为跟原公司老板关系不错,不想因为此事和他闹僵)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里面不一定要明确写明经济补偿给予多少。法律有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保密协议的内容:

1、保密协议的形式:双方签定保密协议的合同条款。

2、明确保密协议的主体:保密的事项、内容、人员。

3、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约定清楚保密协议的期限。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文件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

5、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有可选择性,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需要明确约定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等等。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约定中需要说明确定纠纷管辖机构,管辖机构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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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基于长期保密的需要,企业也可以与职工约定职工离职以后的保密限制条款,但这种条款必然给职工以后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应有补偿措施,如发放保密费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你的情况相当于此)原公司没有权力要求你离职后再与他们签署保密协议, 因为你已经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了。

当然,企业为了保密需要,也可以与你协商保密事项,这种协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建议你根据企业对你的限制,提出补偿要求,原则上你获得的补偿因与你如果泄密企业要求你的赔偿相对应,以体现公平原则。

祝你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1-23
不要签!现在他们已经不能约束你了。你在原网络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它没有为你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没有付给你额外的保密费或保密津贴,在你离开原公司之前,它也没有强制你在保密承诺上签字。在你离开它后,可能有人才想到你所掌握的商业机密问题,才出现已离职的状况下找你要签保密协议!现在已离职,你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已无权要你签字啦!这个要求无礼,不合法。但,只要你签字,就具备法律效力,你就要承担签字文件所包含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此类的客户信息本来就是属于“商业秘密”,属于保密协议合法保护的内容。但是原来你和他们没有约定,没有保密协议,所以你不必承担保密义务。你可以大胆使用这些资信,为自己创造财富。只要是你知道的客户资源,你都可以变成自己的。不过,你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去使用这些资信。记住,不和他们签任何协议,即使现在补给你一笔不菲的费用,你掌握的东西,决不止这些......!
第3个回答  2006-11-23
如果你在原网络公司没有签订任何相关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 原公司没有权力要求你离职后再与他们签署, 因为你已经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了.
第4个回答  2006-11-23
各个行业不一样的。有的在聘任你的时候是要求签的。至于合理,呵呵。你要是觉得不合理你别签啊。。公司有的是话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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