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题中情况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取得的再就业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见:
http://hi.baidu.com/acco125125/blog/item/68ffa644f5d04082b3b7dc63.html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
1、月劳务报酬收入在4 000元(含)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 - 800
应交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2、月劳务报酬收入在4 000元(不含)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 * (1 - 20%)
应交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元;
2)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不含)以上50 000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 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在50 000元(不含)以上的: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 00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