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增值税的问题!!

某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每台零售价3000元,本月售出电视机100台,共收回100台旧电视,每台旧电视折价200元,则该业务应纳增值税为多少?求详细解释!!!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收入=3000*100=300000元
换算成不含税收入=300000/1.17=256410.26元
销项税(不含税价款乘适用税率)=256410.26*17%=43589.74元
进项税(收购旧货成本成适用税率)=200*100/1.17*17%=2905.98元

所以应纳增值税=43589.74-2905.98=4068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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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5
(1)针对该业务,增值税销项为:3000*100/1.17*0.17=43589.74元
增值税进项为:0(商场面对消费者,也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收回的旧电视不可能取得抵扣凭证)
应交增值税:43589.74元

(2)会计上回收的电视作为购进商品入账:

借:银行存款 280000
材料物资/存货——旧电视机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税法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54号)》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0-01-24
1、电视收入3000*1000=300000元
2、电视收入应缴增值税300000/1.17*17%=43589.74元
3、收购旧电视成本20000元,待旧电视出售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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