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25
(1)针对该业务,增值税销项为:3000*100/1.17*0.17=43589.74元
增值税进项为:0(商场面对消费者,也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收回的旧电视不可能取得抵扣凭证)
应交增值税:43589.74元
(2)会计上回收的电视作为购进商品入账:
借:银行存款 280000
材料物资/存货——旧电视机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税法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54号)》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