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利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优点:订立这类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力,也为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提供了便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也属于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条件,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的,而且往往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比较短。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缺点是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的,只要是不具备工作上分割的必须性,就不能反整体工作肢解成这种合同。例如日常工作岗位、管理工作、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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