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诗歌的拗救怎样区分学习?

如题所述

若出现了拗,通常是需要跟上“救”(也有可以不救的情况)。前面一字用了拗,后面就要在适当位置进行“救”。所谓“救”,就是补偿。一般说来,前面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后面必须(或经常)在适当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救,一般只能救前面的拗,不能救后面的拗,即救前不救后。此外,若前面该用仄声的地方而用了平声,就一般情形来说,是没办法救的,即只能平救仄而不能仄救平(特拗律体除外)。(a)本句自救:在仄平脚句式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没用平声,那么就会犯孤平。孤平可是近体诗大忌,要不得的。但为了不影响意境和诗的整体形象,或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平声字替代,那个地方非得用个仄声字,怎么办呢?若遇这种情况,可以在句子的倒数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补偿一个平声字来救。具体来说就是:在该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第一字用了仄声,则在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如此就变成了“仄平平仄平”。七言则是由“仄仄平平仄仄平”换成“仄仄仄平平仄平”。这种情况也叫“孤平自救”。
  关于“孤平自救”,目前流行一种说法,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若用了仄声,而第一字用了平声,就不算是孤平,或者说是用第一字的平声救了。我个人不太赞成这种说法,原因有:
  1)音律是前轻后重、前松后严的,即后面的音节比前面的音节重要。从声律上,前面的救不起后面的拗。拗救只能是后救前。
  2)七言的第一字原本就是可平可仄、平仄任意的,只所以“任意”,就是因为这个字在声律上作用最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其平仄对于声律构成几乎没什么影响。
  3)虽然首字用了平声字,避免了除韵脚外只一个平声的情况,但第四字依旧为“夹平”拗,声律依旧不够谐和。
  前面提到的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实际上也属于本句自救的一种,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了仄声,分别在第四字和第六字换用平声字作为补偿,即“救”。
  (b)对句相救:本句没办法救,那就在对句救。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用了仄声,或三四两字(倒数第二、三字)都用了仄声,则在对句的第三字改用平声来补偿。这样本来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的句式就成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七言则成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这种情况下,五言对句第一字、七言对句第三字,允许为仄声字。
  (c)半拗可救可不救: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没有用仄声,只是第三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七言则是在该用“平平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五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第六字(倒数第二字)依旧保持平声。这种情况可救可不救,与(a)(b)两种情况的严格性稍有不同。若救,救法跟(b)相同,也是分别在对句的“倒数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换用一个平声字。
  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形是:诗人们在运用(a)种拗救的同时,常常在出句用(b)或(c)。这样就既构成了本句自救,同时又构成对句相救。
  举出几个拗救的例子:  本句自救(孤平自救):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
  (对句为避免孤平本句自救,首字“恐”拗,在第三字换一个平声字“天”救)
  本句自救(特定格式句):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出句是特定格式句,即出句的“在”拗,“歧”救)
  对句相救(出句倒数第二字拗):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离别》
  (出句“不”字拗,对句“吹”字救)
  对句相救(出句倒数第二、三字都拗):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李商隐《登乐游塬》
  (出句“意”和“不”都拗,对句“登”字救)
  半拗未救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
  此地一为别,孤蓬万里征。——李白《送友人》
  (出句“一”字拗,对句未救)
  半拗救了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
  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李白《送友人》
  (出句“自”拗,对句“斑”救)
  既本句自救又构成对句相救:
  我宿五松下,寂寥无所欢。——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对句的“无”字既救了本句的“寂”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五”字)
  流水如有意,莫禽相与还。——王维《归嵩山作》
  (对句的“相”字既救了本句的“莫”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有”字)
  对酒不觉暝,落花盈我衣。——李白《自遣》
  (对句的“盈”字既救了本句的“落”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不觉”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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