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

我公司2010年6月自查欠税上报补缴,自查报告中填写的欠税税款所属期为2009.1.1日起至2009.12.31日止,请问滞纳金天数如何计算?是从2010.1.1日起计征滞纳金吗?谢谢!

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
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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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6

税务滞纳金是按照应收税款的金额来计算,即应缴税款*滞纳税款之日*万分之五来进行计算。滞纳天数从应缴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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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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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06
答案应该是D,就是五月征税的最后一天是5月18日(因为五一放假三天),就是迟交10天时间
3000000*0.0005%*10=15000元滞纳金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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