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侵犯什么权利

如题所述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为公平交易权。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 为,因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本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

扩展资料: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

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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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18
1、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其实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2、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格式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写了也白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购物小票上的说明也属此类单方“声明”)

——凭此两条法律依据,足以说明你反映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建议打12315向消委会投诉,等待协调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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