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的依据

各位老师好,我公司是2008年刚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查账征收,到2009年专管员给我们转为核定征收即(按收入总额*(25%-5%)*4%),1.想请我变更所得税缴纳方式有何依据。 2.我们主营是安防产品的销售,毛利润较低。那种方式划算呢? 3.明年我们能否再申请查账征收所得税呢? 4.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后,那么国税就不会到公司查账,那不就省心了,是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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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5
企业所得税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帐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法定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又称计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异,要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33%。但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按1 8%税率计征:3万元至1 0万元(含)的,按27%税率计征。而且对查帐征收户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基础,进行税收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 依照规定,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我省基本是采取定带征率的做法。它是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不同行业之间的带征率会有差别,同—行业在当地执行同一个带征率。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是象查帐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律按月征,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虽然这种方式,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帐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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