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我公司是2008年刚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查账征收,到2009年专管员给我们转为核定征收即(按收入总额*(25%-5%)*4%),1.想请我变更所得税缴纳方式有何依据。 2.我们主营是安防产品的销售,毛利润较低。那种方式划算呢? 3.明年我们能否再申请查账征收所得税呢? 4.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后,那么国税就不会到公司查账,那不就省心了,是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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