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到您对别人问题的回答看出您在劳动法方面很专业,我遇到了以下的问题不知道能不能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十分感谢。
我是2007年7月1日跟公司签的正式合同,2010年6月30号合同到期的当天下午公司才通知我不续签了,事后补偿给了我3个月的工资,我咨询了一下劳动保障部门,那边的回答是如果不续签应该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如果不通知应当补偿我1个月工资;另外,2008年之前的部分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应该补1个月,2008年之后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也要补偿1一个月,这样就是4个月,再加上未提前通知部分的1个月,一共应该是5个月。但是我查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人家说是2010年12号文件,这样的解答对吗?另外您能告诉我应该在哪里能找到法律依据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