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购销情况如下:
外购情况
(1)外购彩色显像管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2)外购电子元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0万元。货物未到达。
(3)进口小汽车一辆自用,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款15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1.5万元的修理用配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外购用于彩电厂二期在建工程的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销售情况
(1)向本市电子产品销售公司销售21吋彩电50000台,出厂单价0.2万元(含税价)。因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一次付清货款,本企业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并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外地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21吋彩电1000台。提货单已交对方但货未发出。
(3)向本市一新落成的宾馆销售客房用的21吋彩电800台。由本企业车队运送该批彩电取得运输费收入1万元。
(4)无偿提供给本企业招待所21吋彩电100台。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某显像管厂提供21吋彩电2000台,显像管厂向本企业提供显像管4000只。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商定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注:彩电的型号、品质、价格等均完全一致。
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