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提前30天通知还有N+1吗

如题所述

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而到底是需要支付哪种补偿方案,决定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和依据。这几种经济补偿方案分别对应以下几种不同辞退理由:
1、依据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过失)辞退员工,补偿为0。
2、依据新劳动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辞退员工,有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为N;
3、没有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为N+1。依据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补偿为N。
4、无理由辞退员工或者辞退理由不合法,补偿为2N。法律上称之为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因此,你公司辞退你,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是要看他们给出的辞退理由,
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关员工迟到扣工资的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是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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