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06
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不正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你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原订的试用期内,以你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且休了一个月病假,没有完成试用期内3个月的工作为由,做出了延长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在未取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并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