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自2001年4月1日开始请产假至10月1日,其中产假5个月,事假1个月。至9月底此员工联系公司,要求续6个月事假(原因为产后身体虚弱)。按照相关规定,员工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员工请的是事假,而且此员工上班时间未满5年,根据相关劳动法未满5年的只能休3个月的事假,她之前已经休过一个月的事假。而且再续6个月的事假,显然不合理,意味着公司要再支付其6个月的社保,。但是此员工仍在哺乳期,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求专业人事!自2011年4月1日开始休产假..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