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立劳动合同,因违反工作规定单位辞退,不给发工资还威胁,我该怎么办?

我是2015年到这家单位兼职的,长夜班,每个小时16元,7个半小时,还要扣掉半个小时,没有任何夜班补贴,节假日也没有按照三薪计算,现在因为和客户产生矛盾,我违规操作,就被单位辞退了,领导说不给我发工资,还要我掏钱给公司进行名誉补偿,如果我不掏钱他就找人到我现在的单位闹事情,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最近越想越生气,我就是咨询一下,我该用什么样的方法要回我的工资,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偿我近一年来的所有节假日的工资,用什么样的办法可以不要他们找人到我单位来闹事情;他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应景违法,我是被威胁了,没有办法,我只能暂时隐忍,等我现在的工作不作了,我想要回我的工资。请问我最长多久能履行我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
  兼职人员有两种,一种可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精力而从事全职以外的工作任务;另一种是可以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 。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口头协议没有强制规定。故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全职人员进行兼职,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完成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此类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的。追问

我被辞退后我的工资是不是可以要回,我要怎么才能避免他的威胁。如果我要对她提起诉讼最长不能超过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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