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事项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可以拒绝予以执行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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