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次签合同不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

如题所述

1. 法律主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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