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十级工伤,社保局赔偿的根本不是我的平均工资,请问单位是不是要补足我平均工资的差额呢?

如题所述

1.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显然单位没有按该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工资确定的。该公司未按该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不能按正常的工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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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5
你是十级工伤,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标准为本人七个月工资,是本人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应当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全额支付补偿款。
第2个回答  2012-07-15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3个回答  2012-07-15
那是因为单位没有足额(低于你的工资)缴纳工伤保险,造成你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差额应该要求单位补足。
现在,广东省、北京等地出台的新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河南、湖北、廊坊、淄博等地均作出了规定,由单位支付差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7-15
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如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社保局未发足,只能要求社保局补发,凭什么要求单位补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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