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安排4天旅游,不是周六、日两天要扣年假,没年假的就扣事假。但不参加旅游的员工也不能上班,一定要强制休年假或事假(事假是要扣工资的),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是具体哪条?)
我们有接近20%的人因为坐不贯来回差不多40个小时的火车,所以回复了不参加旅游,但公司硬说不参加旅游也同样扣年假(没年假扣事假),不可以到公司上班。
追答这个休假按规定的确是由单位统筹安排的,虽有个对员工个人意愿的考虑……
但是硬性扣假期的做法肯定是没有道理的,肯定是不符合法规精神的。
但请从公司的角度也考虑一下,众口难调呀。若不集中休假,将来分散着休可能会导致公司的业务无法正常运行,而不休这个假公司又要支付3倍工资的补偿(这个一般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可以考虑对乘车困难的人自费补差改称其他交通工具(例如改乘高铁或飞机),或者干脆就自己休假得了(你们出去我不出去或另去别处……总之不用公司费心了)
这个事我在公司作过组织者,其难度之高难以想象,十个人就会有十一个主意…所以请一定从公司的角度考虑一下。当然我们那时的做法使用了一定的吸引手段,就是对参加集体活动的就有补贴(外出的吃住行个人只象征性的出一块)。自己休假的也要在规定时段内休完。对没这个假的我们也不可能硬扣事假,而是采取换休方式或组织加班方式来弥补。
在一个集体中,就不可能按个人意志作到每个个人意志都完全自由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