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0年2月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工作,以前公司一直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执行才开始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直2009年12月31日止,到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公司下发了一份通知给我,说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干完这个月就不用来上班了。请问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08年以前的有的算吗?忘记了还有一点没交代:2009年10月公司安排全厂员工体检时,检查出本人已患有高血压症(本人从事设计工作),现一直在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