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济补偿金怎么算?08年以前的有的算吗?

本人在2000年2月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工作,以前公司一直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执行才开始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直2009年12月31日止,到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公司下发了一份通知给我,说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干完这个月就不用来上班了。请问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08年以前的有的算吗?
忘记了还有一点没交代:2009年10月公司安排全厂员工体检时,检查出本人已患有高血压症(本人从事设计工作),现一直在治疗。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08年前的,符合条件的一样的经济补偿,但以之前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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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来到合同,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号以后计算,如合同期已满,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单位可以不予续签,无需给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0-01-14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08年以前的算!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25
我也是09年12月31日刚刚与单位合同终止,我是2004年与公司签定合同的.公司给赔偿金只从2008年算起。我立刻向律师事物所咨询,得到的明确答复是,08之后的赔偿金是08年《劳动合同法》强制一定要给的,而08年之前的合同期则按《劳动法》规定是单位与个人协商的(就是说单位坚决不给,也没办法)。另外,如果不是合同终止,而是单位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裁员,则是从合同签定时间算起,而且是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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