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职某公司八年,一直签的是公司内部的合同(没有涉及到保密事项),现合同到期,由于工作太累,我实在不想再干下去了,已提前三月提出申请,获批准2010年10月1日离职,此时公司又心血来潮,拟了一个保密协议,要我签,约束我不能到别的同类型公司上班。我合同已经到期了,太不合理了,我不可能签的,但是不签就不发工资,我也不想弄的太大,好聚好散,何必到时在法庭上见呢?关键是太气人了!
关键是,保密协议上,没有任何保密补偿费的条件下,让我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种工作,不能使用自己的技术,这就是不让人吃饭了呀?
哪位朋友讲讲应该怎么办处理最好!
并且前题是:此公司还以‘岗位培训费”名义扣下1000元,到时我不签,肯定是不给我了,而且我入职八年,才办了近三年的保险,实在是有许多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写详细点,请专人替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