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然后时间一到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合同失效的一个途径。但是劳动合同失效还有其他的途径:比如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也是同样的失效。所以按以上的案例来看,贵公司已经正式的跟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途径正确,公司不可能得到赔偿,除非合同上有明显的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约定。
但是贵公司在与员工签定了合同后却没有去劳动管理中心备案,故该合同不能视为正式成立,所以即使合同中有约定类似的条款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所以你们无法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其实目前有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因为公司的老板觉得一旦合同备案以后就得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来走,这也就造在成在公司负责人事管理这一块工作人员的压力,因为公司一旦跟员工签定了合同,不管你有没有备案,员工如果得不到应有报酬都可以拿这份合同去做为凭证,可是公司方面要拿这个做凭证却显得很苍白。这就造成了人事管理人员工作上的压力。呵呵,多言了,这是本人在工作上的一些感概,或者说是无奈吧。
PS:根据你的补充可以得出
1、公司将于四天后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该员工提出离职后,得到公司答复后的第四天。
2、该员工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只能算是要约,不能算正式成立。
3、员工在贵公司答应四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后,马上就跟第三方成立工作意向应该不算违约。
4、补充你第一的问题,如果员工提出四天后离职,而公司却要求员工提前三十天,那么我想该员工应该按公司规定的要求来做,公司在这方面的操作没有露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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