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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李某有位于某市新城区门面房(五层)一处(该房屋建造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没有房屋产权证),已租赁给王某用于生活居住,租赁期限五年,租金30000元每年。2007年3月,王某经过李某同意,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现经李某同意,房屋转租给张某;2、租赁期限十五年,即2007年3月至2017年3月;租金标准为租金每年50000元;3、张某在不破坏原装修的情况下,对一楼重新装修,在不破坏主体墙体的情况下,在二楼扩建一间;等等。
李某表示认可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2007年5月王某将诉争房屋实际交付给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了租金50000元,亦对此房进行了装修、整改、筹备经营旅店。
同年8月1日,张某由于无消防鉴定,无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公安机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限期整改七天。同年8月9日,经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消防科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开业。但张某要求李某、王某提供该房屋产权证书,未有得到。张某以此为由,一直居住。
2009年10月,张某以李某、王某没有向其提供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而被公安机关限期整改,致使旅店不能正常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李某、王某返还房屋租赁费50000元;3、判令李某、王某赔偿其装修费用30000元;4、判令李某、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如何处理?
请问能不能列出主要的法律依据?我应该怎么样展开论述呀?谢谢大家了

第1个回答  2010-12-29
  申办旅馆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接待国内旅客旅馆的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直接审批。接待外国旅客的旅馆的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初步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该地驻京联络机构的批复和北京市驻京机构管理处(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示;

  10.合资企业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

  11.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2.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日后,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
  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6
楼上的,不要冒充我!
我国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你这是侵犯我的姓名权知道不?某文化~~~
因此,你做出的以上意思表示无效,送大家一句话:出来抄的,迟早都要还的......
不过呢,凡是都是有例外的嘛, 没来上课的同学呢,课程肯定是跟不上的嘛,所以呢,为了体谅这些同学,抄抄还是可以的嘛。
不过呢,话又说回来了,来上课的同学已经得到了我的部分精髓,特别是那些已经达到人中有剑、剑中有人,人剑合一境界的同学,你们就自觉点别抄了哈,抄了我倒扣你们学分!

参考资料:民通及民通意见、法经、汉莫拉比法典、摩奴法典、法国民法典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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