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工作单位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和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培训协议里规定培训2个月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还有一个约定是如果未能在该单位工作满3年,则需要退还生活补助及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等费用共计3000多元。我了解了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我认为公司的这种培训不能算做专项培训,不是专项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而在我签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如果工作不到合同期满都算违约,须要赔偿单位上述的费用。现在的劳动法里规定劳动者如果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就不具有法律效应?应该以什么为准?(问题有点多,请完整回答,请尽量回答得详细些,万分感谢!)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