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未按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25

‍‍‍‍‍‍今早一条新闻上了热搜“二胎”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办法,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一名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就事论事来说:当然该获得赔偿。

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生二胎,而部分企业、单位由于员工的主要人员为女性,考虑到女性员工如果扎堆怀孕,会影响单位、企业的正常运转,所以这种“排队怀孕”的无奈之举从公司角度来说,可以理解。

但是并没有法律条文允许企业单位这样对待员工,没有人可以侵犯他人的生育自由。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部分以女性为主的企业,就鼓励大家生二胎,其实很难的。“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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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4
第一次听说按规定怀孕的制度,因为女教师未按这个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我觉得应该获得赔偿。俗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人老病死,很多事都不是能随人的意志而改变的,怀孕这件事也一样。放开二胎政策是好事,但是现在劳动力稀缺的情况下,一家单位的女同志都扎堆生孩子确实也比较尴尬,这个时候单位出台政策是一个办法,但是我觉得这个政策有点灭人性。首先,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也许排队之前都做过身体检查,也问过大家的意思,但是很多事真的不由人主导,毕竟意外怀孕的情况不在少数,难道这个时候就要为了工作放弃这个小生命?你也许会说,所以女教师选择继续孕育这个宝宝,校方也有选择按规定辞退她的权利。但是,你真的想过这个规定的合理合法性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公司单独规定都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应。校方可以选择辞退她,但是这个女教师理应获得赔偿。公司有对应的公司法,无论是出于公司法的角度还是其他的,任何单位都不能辞退孕妇,这是有依据的,这就是国家在保护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如果说很多事情是有的选择,那我想这个女教师真的不会是故意插队怀孕的,现在生养一个小孩的成本有多大,而且她明知道自己会面临辞退的风险,但是她也没办法吧。校方面对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对策个人觉得制定得不妥,可以再想想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
第3个回答  2018-10-30

近日一名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被辞退。而当事人也因此不服,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引发了网友大量热议。

原来一家大型的幼儿园,为了解决女教师扎堆生育,公司出台了“排队”怀孕的政策。就是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怀孕顺序。若违反规定,按照自动辞职处理。据悉当事人已经把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对自己被辞退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呢?

我觉得虽然这个公司制定的制度有些不合理。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何况还是一个大型的幼儿园机构呢。况且单位规定上写的很明白了,如果违反规定就会被辞退。这位女教师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按规定上的处罚。就应该被辞退。原因有以下几点:

1、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而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第二条,也就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这位老师因违反规定被辞退是不会赔偿这位老师的。

2、公司的规定在我们看来的确显得不合理和不讲人情。但是毕竟是单位出台好的政策。我觉得如果教师觉得不合理,可以一起和学校共同商讨办法看看能不能使政策变得合理一点。而不是去违反规定,还要告到法院。

3、任何政策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也不可能是完美的。一个学校那么多老师。如果人人都去插队,那学校岂不是乱套了。

这位女教师违反了学校规定,受到处罚。是很正常的毕竟事先都已经说的清清楚楚。因此个人认为女教师被辞退不需要额外进行赔偿了。仅代表个人观点。

第4个回答  2018-10-24

潘女士在一家私立幼儿园上班,该幼儿园在2015年3月的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没想到今年6月份,潘女士意外怀孕了,因为自己目前的名次是第七,因此,此时怀孕就属于插队。院方给出的解释其已经插队,因此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这个规定很奇葩,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二胎到来后社会各界的一些无奈。潘女士当然不服,一纸诉状告到单位。结果单位败诉,赔偿5万多元的赔偿金。

就事论事,我认为之前院方通过职工大会通过的规定不管是不是合法,但是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有明文的法律是不合法的。我们说,单位所有规章制度的成立,必须是在合法的基础上执行的。不合法的行为,不管你包装成什么样子,依旧是站不住脚,毫无辩驳之力的。

因此,这个赔偿是肯定的,是毋庸置疑的。这也给我们的一些单位敲响了警钟,人事部门应该在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前要慎重把关,避免出现一些明显违法的条款,这些条款哪怕走了正规程序表决通过,那么也是不合法的。后期一旦出现纠纷,必然要输官司。

第5个回答  2018-10-31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今天看到一则新闻,一个国企的幼儿园的老师,因为没有服从单位按照顺序排班儿生二胎,而被单位勒令辞退了。

如果生孩子可以排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家庭因为无法生产而备受痛苦了。女人要承担一个家庭爱的延续的责任,并忍受生产的苦痛。

生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在有些单位明目张胆的去侵占女职工的生育权。而且,还敢以此为要挟,让女性在单位抬不起头,甚至失业。这件事在现在发生,令人觉得啼笑皆非。我们国家的法律不断健全,不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对于妇女生二胎都是极大的鼓励。因为一个家庭不但承担了生产的义务,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赡养后代长大,也是在为国家的未来培养接班人。如此重要的事情,单位不但不予以支持,反而会因为生孩子的偶然性,单边辞退了女职工。

这件事情暴露了我们有些国家的企事业单位一直以来横行霸道,对职工的权益漠视。希望此类事情的曝光,促使我们国家的法律走向健全的轨道之上。据新闻媒体报道,经过后期的劳动仲裁,这位职工获得了单位赔偿5万多元辞职赔偿,也给她找回了公道,保护了她的权利。也希望所有的单位都能够以此事件以儆效尤,对自己的员工不但从工作上给予指导,同时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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