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未按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25

应该获得赔偿。

首先,从《劳动法》上来讲,公司是不允许辞退在怀孕期的女员工的,但是不排除体制内这样的单位,跟员工签订不平等条款,比如承诺,一个教研室一年有几个怀孕名额,或者排顺序,按顺序怀孕。

但是,怀孕这个事,又不是计划有就有的。万一排在前面的人没有,排在后面的人有了,那还能让后面的人打掉吗?未免也太不人性化了吧。

而且高校的老师,如果只是拿学校这一份工资,恐怕也没多少收入吧。普通一点的学校,一个月四千左右,也不过是一份普通的工作,只是工作身份的光环体面,而这样的工作,他们其实如果选择私人学院去授课,赚得丝毫不比这个少,选择做家教,也丝毫不比这个少,所以,如果非要工作和家庭二选一,他们是可以选择家庭的啊。

而且,学校因为老师插队怀孕辞退老师,于情于理都应该给予赔偿。

首先,教师在工作岗位上付出这么多辛苦,无论是带班还是备课、授课的费心程度,还是批改作业,讲解错题,甚至加班加点的辛劳,这些往往都是额外的付出,出于苦劳,学校也应该给与补偿。

其次,教师作为员工,在岗位上兢兢业业,不是因为自己犯了什么工作错误,而是家庭中增加了一个甜蜜的礼物,她要守护礼物守护家庭,学校为了大局要辞退老师,也理应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2个回答  2018-10-24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说,女教师必须获得赔偿,支持劳动者合理的维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免责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对照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女教师因为提前怀孕了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条款,唯一有点沾边的条款是第一条,也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但轮候着怀孕这并不算什么制度,这仅仅只能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而已。

而另外一个方面,女员工还在怀孕期间,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被辞退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有辞退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解除。

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被辞退的女员工都有权利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申诉经济补偿金,还要因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的情况,双倍申诉经济补偿金。

只有越来越多的女员工能够意味到自己的权益保护,并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让女性的就业变得越来越坦途,一个尊重员工的公司最终也能得到员工的尊重,员工受尊重,也就是客户认可的开始。愿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这一点。

第3个回答  2018-10-24

应该获得赔偿。

近日,网络上大型集团下属幼儿园规定学校女老师生育二胎要按照排分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照自动辞职处理。对此女教师感到不公,遂提起劳动仲裁。

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管理办法,引起了网络上的热议。无独有偶,某中学教师因为没按照学校给他安排的怀孕时间怀孕,意外提前怀孕,也遭到学校另行安排工作处理。看来这是很多单位对女职工的惯用处理办法。

从法律上讲,该幼儿园女教师应该获得赔偿。

因为女教师与幼儿园是劳动关系,因此遵从《劳动法》。劳动法中对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员工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主动辞退三期女员工的。该学校的规定和行为与劳动法相抵触,因此该学校的规定无效。

况且人口规划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政策,人口红利整个社会都享受,我们国家尚且提倡二胎计划,作为一个企业更应该遵守。

从人情上讲,女员工更应该获得赔偿。

学校幼儿园不去抓实际的校园管理,不去保证孩子们的安全,却本末倒置地管理女员工的怀孕,是管理上的无能,更是寒了女员工的心。我们都知道,幼儿园的举措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既然你幼儿园是为了利益。女老师出来工作是为了养家糊口,大家为何不能好好商量下如何把工作做好,何必要用这种不讨好的方式强行管理呢?

第4个回答  2018-10-25

今天一条新闻引起了热议,女教师因为未按规定“插队怀孕”而被辞退,很多人说这个教师应该获得赔偿,我觉得她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只是适当的赔偿,因为她肯定是知道这样的规定,并且也承诺要遵守,学校安排了她的任务,如果怀孕了就要重新安排老师,对学校来说也是损失。

首先,怀孕这种事很多时候也不是自己可以完全控制的,如果这个老师并不是在计划内怀孕,而是提前怀孕了,这个时候请假也是情有可原的。老师作为学校的在职人员,平时为了学校和学生付出了很多,这个时候被辞退了并不是因为她的业务能力,所以应该得到适当的赔偿。

其次,学校出台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的女员工要排队怀孕,如果插队怀孕了就要被辞退,这样的规定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乎情理。学校出台这样的规定只是起一个约束性的作用,如果这个女老师没有按照规定做,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被辞退了学校就应该做出一些赔偿。

最后,现在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很多的家庭为了小孩子童年不孤单还有以后养老更轻松都选择再生一个,我身边很多年龄大点的女性都准备生二胎,年轻的新婚夫妻也有生两个孩子的打算。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在安排人员和工作的时候弹性更大一点,让更多员工放心。

第5个回答  2018-10-31

李老师未按规定“插队”怀孕,应该得到赔偿。从国家的法律来看,公民具有生育权,这种生育权受法律的保护,不应该由公司集团来决定公民的生育权。唐佳怡是某个公司集团旗下的一家私人幼儿园就职,近些年由于二胎开放政策,很多高龄的女老师想要继续生育,但是很多家长向学校反映,老师生育耽误了教学工作。该集团公司经过了长时间的开会讨论,由于该集团公司旗下的私人幼儿园只有一家,很难在女老师生育期间进行教师资源的调配,所以他们最后决定,按照老师的资历、教学评分对女老师进行排队生育计划。当时唐佳怡老师按照正常的排名是排在第四位进行生育和备孕,但是后来由于其他老师的意见与学校讨论之后,进行重新的调配,唐佳怡老师被安排在第七位。然而那时不久之后,唐家李老师已经发现自己有身孕。她随即跟上级领导反映了这个事情看学校能不能有一些人情味,做出一些新的安排,但是最终总部决定,由于唐佳怡老师违反学校的规定,只能与该老师解约。后来唐佳怡老师对当地的人事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最终仲裁部门判幼儿园给予唐佳怡老师赔偿59792.2元。后来集团公司又再次提起仲裁,不执行该仲裁决定。但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公司都必须尊重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生育权,这是无法质疑的。该公司集团没有丝毫的人情味,对于人的正常生育进行干预,无疑是违背了法律的同时也违背了道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集团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加合理的方案,比如可以短期聘请一些幼儿园老师,进行人员的调配;或者是在一两年之内减少幼儿园学生的招收,这样便可以缓解这种矛盾,但是该集团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并没有采用更加合理有人情味的方式,其实也看出这家集团公司的不道德,那我觉得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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