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每天上班工时循环上十二休二十四,单位在入职时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超出工时加班费,每月再多给260元加班费,请问这样做合法么,我可以仲裁他么
等于您的意思就是说,即使我仲裁他,我也得不到赔偿是吧,还有就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得到赔偿么?我手里有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签合同时显示执行国家A工时工作时间,并不是超工时工作时间,还有我每月的打卡记录复印件,这些仲裁他的证据都没有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