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12休24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么么

本人每天上班工时循环上十二休二十四,单位在入职时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超出工时加班费,每月再多给260元加班费,请问这样做合法么,我可以仲裁他么

不违反劳动法。上12小时休24小时是属于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法律分析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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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01
违法,加班时间超出了规定的上限,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纠正,并处罚。
你申请仲裁也没办法,加班费给你了,对你人身的损害没有证据,在仲裁这里你得不到太多。追问

等于您的意思就是说,即使我仲裁他,我也得不到赔偿是吧,还有就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得到赔偿么?我手里有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签合同时显示执行国家A工时工作时间,并不是超工时工作时间,还有我每月的打卡记录复印件,这些仲裁他的证据都没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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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0-14
你好,公司行为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加班的规定,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协议,你可以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站投诉,劳动站会帮你们调解,不行会开仲裁单给你转仲裁。
第3个回答  2019-10-11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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