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补偿问题

您好,看到您对别人问题的回答看出您在劳动法方面很专业,我遇到了以下的问题不知道能不能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十分感谢。
我是2007年7月1日跟公司签的正式合同,2010年6月30号合同到期的当天下午公司才通知我不续签了,事后补偿给了我3个月的工资,我咨询了一下劳动保障部门,那边的回答是如果不续签应该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如果不通知应当补偿我1个月工资;另外,2008年之前的部分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应该补1个月,2008年之后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也要补偿1一个月,这样就是4个月,再加上未提前通知部分的1个月,一共应该是5个月。但是我查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人家说是2010年12号文件,这样的解答对吗?另外您能告诉我应该在哪里能找到法律依据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用人单位补偿3个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等地方有规定的除外。

一、关于未提前30天通知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曾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无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规定。因此,从国家层面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替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部分省市,则对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需要经济补偿有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劳动合同签订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终止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当事人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工作年限两年6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7]106号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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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8-04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注意:《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08年之前的情形不适用。根据当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法律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是你的情况不一样,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解除,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也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因为从08年1月1日起,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2年6个月零1天,那么单位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九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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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8-04
根据劳动合同法。

合同到期不续约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补偿,没规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又不是辞退,但要支付你已工作时间的补偿金。而且作为企业应提前通知一下,体现人性化的管理。

合同到期只能补偿你2个月,因为你是合同到期,08年前的不算。合同不到期,单位解除,要补偿你3个月,08年前的也算,再加上未提前通知的1个月,共4个月。

你已经多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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