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0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员工离职又入职不能约定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实施,据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意思是08年之后签订合同的次数,
如果08年以前签了第1次,08年之后签了1次,那只算1次。
如果08年之后签的第1次,后又签了1次,那么现算第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