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B站网友恶搞为鬼畜视频,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第1个回答  2019-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是B站UP主并没有以此营利("投币"、"充电"等行为,是用户自发行为,所以不存在营利性质。)
第2个回答  2019-06-02
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第3个回答  2019-04-17
据说4月12日下午,蔡徐坤工作室发布律师告知函,表示对某公司存在的大量关于蔡徐坤的恶意剪辑的视频和其他侵权信息已完成取证等工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诉讼等一切方式,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此次维权并不是针对b站本身,而是针对b站上以恶意剪辑侮辱蔡徐坤的方式来吸引大众眼球。
第4个回答  2019-04-17
太天真了,这都能起诉侵犯肖像权,六老师还能两开花?六老师的诉讼提的少了么,还是蔡徐坤自己认为自己的感染力能强过六老师?有时候适合的鬼畜一下能让你火,但是如果你要在火中作死,矫情。就算你诉讼赢了,群众形象也输了。反抗并没有用,不努力证明自己,让人看见你的闪光点,而是抓住一些自己的鬼畜不放,与大众计较。对不起,据我猜测,如果没人鬼畜你了,说明你要形象消失了,如果还有人提起你,可能已经不是觉得有趣而是喷了。
第5个回答  2019-06-18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行为。因此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赢利为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赢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就没有侵犯蔡徐伸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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