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B站网友恶搞为鬼畜视频,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第1个回答  2019-04-16

对于蔡徐坤来说,我觉得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第一B站没有以蔡徐坤的恶搞肖像营利为目的。第二蔡徐坤是一个公众人物,我感觉这件事不能以侵犯肖像权来为由。

公众人物的肖像我感觉已经属于公共利益的部分了。如果就这件事蔡徐坤要来告B站,我觉得是不妥的。首先蔡徐坤作为公众人物不能只享受媒体等给他带来的利益,还应该承受一些这样的鬼畜恶搞的事件。如果说侵犯肖像,那那些把蔡徐坤肖像作为微信头像的人是不是也侵犯了肖像权了。显然是不成立的,明星不能只赚着大家给他带来的流量,享受利益的同时,观众的消费为何就不可取了。我想蔡徐坤就太不人道了。

像成龙张家辉这样的大牌明星都有被恶搞过啊。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来告发谁啊。因为他们知道公众人物对于这样的事其实都很平常的,用一个平常心对待就好了。

话说回来。总之我认为不算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第2个回答  2019-04-16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就算是了。

但是话说回来,蔡徐坤作为公众人物,大家发表其视频或者照片都是相对正常的事情,上升到肖像权就有点小题大做了。而且既然选择了明星这一行业,在接受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光环的同时,也应该承受一些攻击性的事情,我认为这是一个公众人物应该具备的能力。

但是,通过恶搞他人的视频来获得点击量和人气,并不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无论如何,B站上发表的关于蔡徐坤的视频都获得了一定的点击量和人气,这都算是牟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侵权的嫌疑。

总之,关于这件事情,双方各执一词,我们作为旁观者更应该理性看待。同时通过这件事情,我们更应该增强自己的网络法律意识,不要成为一个法盲。毕竟网络仍是一个相对较为开放的平台,我们要理性上网。

第3个回答  2019-04-16

就这件事情而言,B站并没有利用蔡徐坤的肖像盈利或者做其他商业用途,应该不算侵犯肖像权。

蔡徐坤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早已被公众到处传播,从另一个方面说,蔡徐坤或者其他明星偶像能够出名,还是要感谢现在网络传播的。正是因为拥有现在网络的开放平台,才能使很多有个性的明星,迅速被更多的人了解、知道并喜爱。

而通过选秀节目出道的蔡徐坤更是从传播中获益良多,偶像练习生的投票、传播等基本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正是因为有了广泛的传播,才有了路人转粉以及对他们成绩的认可。

同样,网络传播肯定是多方面的,有好肯定有不好的,但是我们怎么来看现在的恶搞文化呢?其实现在基本所有明星都被恶搞过,你怎么来看待这种文化,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你来说,得到的也会不同。

有的明星一笑而过,大家觉得其很大度,可以开得起玩笑,也许会吸引很多以前并不了解的路人来更了解他;有的明星利用恶搞结合自身情况,可能会打开另一番演艺事业,而向蔡徐坤来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引来的是更多的非议,我们不能说明星维权有错,但是也可以换一种角度来处理这种事情,或许能获得更好的解决。

第4个回答  2019-04-18

作为一个立志为中国法律事业添砖加瓦的法律硕士生,想要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认为,b站拒不删除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至于是否真的侵犯,当然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 肖像权的定义

肖像权,指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面度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的一种。常见的侵害肖像权的方式有两种:1、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2、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事件中,涉及到这两种侵权肖像权的行为。擅自制作蔡徐坤鬼畜视频的即第一种行为,擅自进行转发、公开传播等即第二种行为。

二、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肖像使用的行为。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未经同意而使用则破坏了肖像的专有性,因此具有违法性。

3、 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阻却事由有很多,如新闻报道、执行公务、集体肖像、附属背景(自然人的肖像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等。但总结来说要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么是为了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比如在诉讼中举证使用他人肖像)。

4、另外,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以营利为目的”到底是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在学界是有争论的。原《民法通则》中的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现在《民法典》正在编纂,将《人格权编》新独立成编,应广大学者的观点,草案中已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删除。也就是说,在《人格权编》生效前,现今“以营利为目的”还是构成要件。

但是,先别开心!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仅仅是当前有真金白银的收入啊,恶搞视频图像有可能实现阅读数、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的积累,增强发布者或使用者的名气,从而可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也就是我们法律人通常说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本案重点分析

b站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当然是肯定的,毕竟那么些广告投入也不是白放的。B站确实侵害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前有葛优瘫的类似案件),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别,即b站不同于葛优瘫案件中的被告,b站是一个UGC(用户产生内容)的平台,有一个非常出名的规则——“避风港规则”即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在蔡徐坤诉b站中,b站的态度强硬,打算正面刚不予删除,所以如果判决败诉,即不能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又由于蔡徐坤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肖像权等有别于一般人,现今恶搞文化盛行,在全民娱乐的背景下,法院是否会做另外的价值导向,也难以判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做慎重考量,社会上有各种王思聪、杨超越、葛优等等恶搞表情包、视频、图片等,有必要做一定的整治。

当然,我的意思也并非是说,网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评价权利,事实上公众人物具有更大的责任,应当收到广大网友的监督。但是“恶搞”是有限度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侮辱、恶意贬低性质的“恶搞行为”不再是无伤大雅,而是人身和精神攻击,应当收到法律的整治和惩处。当然,善良的大多数人,如果仅仅觉得有趣,自己进行欣赏和打趣,这并没有问题,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我们拥有言论自由。

第5个回答  2019-04-15

我特地去看了关于肖像权的一些相关知识,然后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讨论这件事情。

首先,关于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及构成条件大致如下: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从上面这三个条件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未经得受害人同意以及利用受害人的肖像进行一些不正规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两个先决条件,所以我打算从这两个角度分析一下蔡徐坤这件事。

蔡徐坤作为一个当红明星(虽然我觉得他更像是网红),他的肖像被广泛传播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我感觉明星或者网红这种在“未经得同意下,肖像被广泛传播并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不然的话,怎么会有那么多狗仔天天跟拍明星?要是这样的话,狗仔队岂不是要失业了对吧。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觉得蔡徐坤的视频在B站上大范围传播并没有侵犯他的肖像权。

再说一下恶搞,我感觉其实B站也不算恶搞吧,毕竟他打篮球也就那样啊,我之前看过他打篮球的视频,那种感觉,估计只有看过的人才懂。

而且恶搞之后这些视频只是用于娱乐,其他并没有用于任何不好的地方。所以,这一点上,不构成“利用受害人的肖像进行一些不正规的行为”的条件。

当然了,没有人喜欢自己被恶搞,所以我觉得可以理解蔡徐坤的玻璃心。(其实要是不被恶搞,没准他还不能这么红火??)

但是我个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觉得蔡徐坤在这场起诉上其实是不占用优势的,那就祝他好运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