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个小时算旷工吗

如题所述

具体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看。
劳动法上对迟到和旷工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所谓迟到,是指员工比企业规定的出勤时间晚到的行为。如果企业规定员工出勤时间分上、下午时段的,迟到还会分别发生于上、下午上班的开始期间。所谓旷工,是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
虽然迟到和旷工都是缺勤的具体表现,但一般认为,迟到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而导致,是员工过失表现,企业将其纳入轻微违纪情形。而旷工通常是员工主观故意造成的缺勤,违纪程度比较严重。
员工迟到1小时,客观上是缺勤了1小时,但不宜直接视为旷工半天(按标准工时计算,半天为4小时)。如果这样规定操作,明显是不当扩大了员工的违纪情节,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将被受到严重质疑,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迟到通常是在出勤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那种出勤时间即将结束才匆匆赶来的员工,也很难认同其为迟到。这个时候将其缺勤认定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实际缺勤时间论),应当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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