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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李某有位于某市新城区门面房(五层)一处(该房屋建造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没有房屋产权证),已租赁给王某用于生活居住,租赁期限五年,租金30000元每年。2007年3月,王某经过李某同意,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现经李某同意,房屋转租给张某;2、租赁期限十五年,即2007年3月至2017年3月;租金标准为租金每年50000元;3、张某在不破坏原装修的情况下,对一楼重新装修,在不破坏主体墙体的情况下,在二楼扩建一间;等等。
李某表示认可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2007年5月王某将诉争房屋实际交付给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了租金50000元,亦对此房进行了装修、整改、筹备经营旅店。
同年8月1日,张某由于无消防鉴定,无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公安机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限期整改七天。同年8月9日,经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消防科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开业。但张某要求李某、王某提供该房屋产权证书,未有得到。张某以此为由,一直居住。
2009年10月,张某以李某、王某没有向其提供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而被公安机关限期整改,致使旅店不能正常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李某、王某返还房屋租赁费50000元;3、判令李某、王某赔偿其装修费用30000元;4、判令李某、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如何处理?
请问能不能列出主要的法律依据?我应该怎么样展开论述呀?谢谢大家了

1、如李某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字,现也不认可其同意转租,则该《房屋租赁合同》对李某不产生任何影响。
2、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签订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也就是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时缔约时的过错程度,双方分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此案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就有疏于核查房屋产权情况的过失,且已在此经营了两年的事实,他的请求不会得到全额支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21
驳回起诉,原告败诉。
理由:
1、集体土地建房是没有产权证的,这是国家政策,不是房主的过失,张某租赁房屋时应该知道这一点。
2、张某租赁房屋的目的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协议体现,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要求房主提供产权证,产权证也不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必要条件。所以张某基于某些特殊目的的使用是自己单独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在这个租赁合同关系中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

你只需要引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即可,法律应该保护真实合法的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1
本案判决:
1、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判令王某返还房屋租赁费50000元;但是张某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支付房屋使用费;
3、关于装修费用30000元损失,鉴于各方均有过错,应当各方分担损失;
4、各方共同承担诉讼费。
第3个回答  2010-12-21
若张某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合法经营的话,被告不能提供房产证对原告没有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若张某因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房产证而不能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而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合法经营的话,情况就比较复杂。
我认为合同应是有效的,被告的诉讼也不会得到全部支持。
第4个回答  2010-12-22
法院应该 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因为公安消防对张某的旅店整改只涉及到该房屋的无消防鉴定和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涉及到房屋的归属、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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