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未按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

如题所述

‍‍该获得赔偿。

因为用人单位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一是因为女员工怀孕期间,不能被辞退。二是因为幼儿园没有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幼儿园和这个女教师的劳动合同只签到16年9月。

我讲一个我们公司的例子。

我们公司一年多前聘请了一个技术人员,给的待遇很不错,社保也有缴纳,但是没签劳动合同。

他工作了一年多,公司觉得他能力不足,在研发方面,没拿出什么让人满意的结果,就把他辞退了。

他心生不满,就把公司给告了。

我们公司一共就十几个人,不太正规,大家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这里解释一下,我们做的是一个小众领域,没什么大公司,所以我们的待遇在行业里比较起来,就算不错的了。

按照规定,员工社保是公司交一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我们老板为人仗义,没扣个人部分,全给我们交了。平时节日发福利都是直接发现金,加班有加班费,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等等。因为小公司嘛,老板跟员工相处,也比较讲人情。谁家里如果有人生病了、孩子上大学、结婚、买房等等,老板都会根据情况给包个很大很大的红包。有人主动或者被动的离职,一般公司都会给补偿。

这么多年来,公司跟员工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所以大家都忽略了一些问题。

最后法院当然判我们公司输了,要赔偿很多钱,具体我不太清楚,估计得有大几十万吧。

单纯从人情上讲,公司对我们不错,但是公司还是违法了,所以就得赔偿。这里有两点启发,一是提醒个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或者说规避风险。

公众号:爱多i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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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4

女教师因为没按幼儿园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当然应该获得赔偿,因为单位既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权,也违反了劳动法。

首先,现在国家政策允许生二胎,并且大力提倡生二胎,所以怀孕生子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为了避免女职工扎堆怀孕,同时休产假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运转,从整体上给出统筹安排,让大家尽量配合,这个可以理解。

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应该有人情味,考虑到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能人家一怀孕就辞退了事。

单位有难处,作为员工我们能体谅,也会尽量配合,但是,单位也应该考虑到我们个人的情况灵活处理,真正出现了特殊情况,应该致力于解决问题,而不是拿着一个死规定来强人所难。

其次,怀孕是一件极其隐私,也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并不是个人的意愿所能决定的。

就像被辞退的这位女教师,在规定出来的时候,其实已经怀孕了,只是她自己还不知道而已。结果单位辞退她,这不是欺负人吗?

另外,就算很多女员工主观上愿意遵守单位的排队怀孕这一规定,但也很难保不会出现意外怀孕的情况。

同时呢,排队轮到了的女员工,谁也不敢保证,想怀孕就一定能怀上。随着女人年龄越大,卵子质量逐渐下降,怀孕的难度系数越来越大。君不见,治疗不孕不育的医院,到处都是人满为患吗?

如果在排队期间没能怀孕,排队时间过了之后又怀上了,面对这种情况,你又让人家怎么办?

女员工愿意排队怀孕,并且恰巧也能做到,那是愿意帮单位的忙,同时遇上了天时地利人和。如果没能做到,单位也应该赶紧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做一些违法的事。

第2个回答  2018-10-25

我觉得该获得赔偿。首先学校规定必须排队怀孕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存在违反单位规定的说法。以此为理由来辞退女教师,是应该赔偿的。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种情况让单位很为难,一方面不能阻止员工怀孕。另一方面如果集体怀孕休产假,那么势必会让单位一时间空缺很多位置,难以支撑单位的工作,如果重新招人也是很麻烦的事情。

所以单位就自己出台的一个政策,轮流排队怀孕,从高分到低分。每年都会给女员工打分,这样轮到你怀孕的时候,就可以怀孕了。没有轮到的员工就要上班。虽然很多员工都不满意单位的做法,但是迫于无奈,怕丢了工作,也只好服从单位的规定。

最近因此新闻闹得沸沸扬扬的当事人潘佳怡,是幼儿园的老师。因意外怀孕,导致插队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

那么幼儿园该不该赔偿这位违反单位规定的女教师呢?一方面女教师觉得自己是意外怀孕的,单位不应该以此为由开除自己。另一方面幼儿园觉得和员工已达成协议,是员工违反规定在先,有权开除该员工。

其实我国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开除或者以经济赔偿来开除员工。所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理应赔偿员工。

这个情况其实很矛盾,有人觉得单位无情,有人觉得单位其实也很无奈。

第3个回答  2018-10-24

女教师未按规定“插队怀孕”被辞退,应该获得赔偿。劳动法明文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女职工怀孕,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尽管在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仍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顺延原合同,直到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如果单位一方辞退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还要给女公职一定的赔偿,至于赔偿多少,那要看工龄了。

可见,如果该幼儿园老师与幼儿园签订了合同,那么按照法律,她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如果幼儿园没有赔偿,那么可以起诉该幼儿园。如果起诉见效,那么幼儿园根本都不能辞退她。

其实,现在这样的事情有很多,我听过这样一个真实的事,就是一个公司缺少前台,有女孩应聘,但是因为距离远,女孩就没有打算在这家公司工作,但是由于这家公司地理位置偏远,一直没有招到合适的前台,于是连续一个月给这个女孩打电话,最终女孩决定来上班。每天要骑一个半小时的电动车到公司,因此在上下班的路上就要花3个小时,可见这个女孩的毅力。

但是后来女孩怀孕了,人事直接辞退了这个女孩,尽管这家公司在该行业里做的还不错,但是无视法律和人情,现在公司的员工走的差不多了。可见,公司不能一味的只为自己着想,原本公司和单位就是因为有员工才能运转。

但是后来女孩怀孕了,人事直接辞退了这个女孩,尽管这家公司在该行业里做的还不错,但是无视法律和人情,现在公司的员工走的差不多了。可见,公司不能一味的只为自己着想,原本公司和单位就是因为有员工才能运转。

图|网络

第4个回答  2018-10-25

女老师未按单位规定,“插队怀孕”,学校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女老师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单位上诉后,维持原判,付给被开除老师经济补偿金。

有人认为,该职工在入职时,就知晓单位对于女职工的生育规定,她是明知故犯,单位不应该给予赔偿。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单位不能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公民只要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利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单位是没有权利规定职工何时生育,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生育,这是严重维犯国家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

其次,单位不能无故开除员工。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时间进行强制,这条规定虽然是属于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这条规章制度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规定。

第三,单位不能与怀孕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三条,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强行解除,是必须要进行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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