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租一家店面,而房东和现在的房主签过合同,上面有一条是不得转租或给他人使用,合同是2009年10月签的,期限是3年,现在房主的意思是准备换个地方开店,想私下把店面租给我,因为他已经付了一年的房租,所以收我2W转让费和半年的房租,就把店转给我。我担心到时候房东知道会收回店面,所以准备和现在的房主签份协议,上面说明如果在租期(2009.10-2012.10)内,房东把房子收回了,房主要赔偿我之前付给他的半年房租和转让费。就是不知道这份协议有没有用,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请高手大大们指点指点...在此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