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试用期时间,但公司迟迟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时被辞退

我于2011年5月3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公司是一家意大利奢侈品牌,我在其其中的一间店铺任职店铺销售一职。(不是GUCCI啦)
我应履行的试用期时间为半年,那便是2011年11月3日。
但在2011年11月17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我开除,并要求我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并未告知不合格的缘由是什么。
请问,公司此番操作是否合理?违反了劳动法么?如果这样,我是在试用期内被开除还是过了试用期?因为按照时间上来看,我是过了试用期,但公司并未和我签订合同。多谢!

另外,我在公司服务六个月内,每月加班小时均超过20个小时以上,至今未结算加班费,也无补休。(我均有每月加班的加班表复印件,都是经经理签字确认的,这个有用吗?)
且我8月份的工资和10月份的工资有漏发的情况,总计RMB5000元整。
请问我该怎么追讨我的劳动报酬??
多谢大家

你好,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中情形: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过失性解除,三是非过失性解除。根据你的描述,用人单位使用第一种情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在你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特别说明其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第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约定或者规定;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四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超过试用期期限,不属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与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并赔偿你的由此带来的损失! 最后,你所提到的加班费与漏发的工资,以你目前的证据是可以拿到的,果断申请仲裁,维护你合法权益! 谢谢,希望能帮到你,请采纳给的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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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5
千万不能填离职申请,如果你填写了,可能应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就没有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24
1.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2.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条)

3. 单位不付加班费, 你可以请求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85条)

4. 劳动合同法规定,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9条),
显然这个举证责任的由单位一方承担, 即单位要提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公司预先设定的录用条件, 而劳动合同从未签订, 故应由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公司预先设定的录用条件.
若公司不能证明的, 这时辞退你就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87条)

5 .建议不要写离职申请, 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50条)
并要求注明入职时间, 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其他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11-19
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书上没有明确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没有给出一个怎样判定员工是否合格的标准,那这样一个合同它本身就不是属于很正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11-11-18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试用期过后没有签订合同,就要赔付双倍的工资。比如你试用期三月后没有签订合同,你又做了三月辞退了你,那么就要赔付你12月的工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处理。追问

我于2011年5月3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我应履行的试用期时间为半年,那便是2011年11月3日。但在2011年11月17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我开除,并要求我自行填写离职申请。请问,公司此番操作是否合理?违反了劳动法么?多谢!

追答

不合理,公司没有理由要求你自行辞退,如果要辞退你也应由公司辞退,不是要求你自行辞退,如果公司辞退的话他就要赔钱,如果你自行辞退,公司是不赔钱的。这当然违反了劳动法。

追问

另外,我在公司服务六个月内,每月加班小时均超过20个小时以上,至今未结算加班费,也无补休。(我均有每月加班的加班表复印件,都是经经理签字确认的,这个有用吗?)

追答

当然有用,那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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