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该怎么签?

如题所述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双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若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约时劳动者无过错且适应其工作的,双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则双方可自行协商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等类型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默认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出现如下风险:
1、用人单位不续签,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2、劳动者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
3、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就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前主动、积极与劳动者协商第三次续签方式,并保留协商并经过劳动者同意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第三次的合同中应该增加与劳动者合同有效期的规定,一般来说第三次之后就应该将期限取消后长期的保护员工固定工作的权益。员工如果对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有异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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