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B站网友恶搞为鬼畜视频,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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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5

近期关于蔡徐坤新闻一直都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讨论话题,本来对于蔡徐坤没有什么了解,但是随着讨论的人越来越多,前段时间也特地去查看了蔡徐坤的信息,关于蔡徐坤告B站侵犯肖像权,本人是这么看的。

第一,关于侵犯肖像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肖像权利,而第三者如果不经过同意,就利用他人的肖像来为自己获得盈利,那么这个就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了。这个是基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那么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并不是这样,就算不是盈利为目的,但是故意的丑化他人,诋毁他人形象,也是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严重者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蔡徐坤的事件,典型的就是属于后者。

第二,蔡徐坤充其量就是一个流量“明星”

我知道我这么说,肯定会招来蔡徐坤粉丝的围攻,但是事实就是如此,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都不知道蔡徐坤到底是谁,是靠唱歌出名?还是靠跳舞出名?甚至是靠篮球出名?在现在这个社会,互联网上阿猫阿狗都有可能会出名,抖音,快手等平台打造了多少平民网红,有多少人一夜之间就出名了。而对于蔡徐坤来讲,自然并不是什么大明星,只能算是一个流量明星,而对于流量明星来讲,就是要不断的制造各种话题,让他能够活跃在人们的视线里面,否则一旦淡出人们的视线,就会很容易被人给遗忘了,这种就是很典型的流量明星。

第三,关于蔡徐坤告B站一事,就事论事,我站蔡徐坤这边

将心比心,如果是自己一直被他人恶搞,我相信你也心里不好过,而且这个也确实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所以如果站在这个角度来看,我支持蔡徐坤这么做。

当然,吃瓜网友也是要适可而止,毕竟我们处在于一个法制的社会,有可能你的一个无心的举动,就会给别人造成困扰,而你自己也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时恶搞一时爽,一直恶搞一直爽,然后最终就出事了,得不偿失。

第2个回答  2019-04-16

其实不算的,侵犯肖像权主要包含两点,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有例外就是公众人物了,作为娱乐圈的明星,蔡徐坤自然算是个公众人物。


在路上随便走走被偷拍的数不胜数,把他当做爱豆,并且用他的照片做头像难道也算侵犯肖像权吗,蔡徐坤此举有些过头了,被网友恶搞的人太多太多了。


明星的表情包系列,当事人也用的乐此不疲的,而且娱乐圈向来鱼龙混杂,实质就是大众茶余饭后的娱乐噱头,明星的个人隐私总是被扒的透透彻彻的,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应该知道自己是透明的,而且被恶搞了一下,对方并不是借用蔡徐坤来盈利的。


网络大都是玩的,引发争议说明大众也觉得蔡徐坤是有些小题大做了,每个公众人物都如此较真,娱乐圈就变成严肃坑了,大众舆论能把人捧火,网络自然也能灭的悄无声息,吐沫真的会淹死人的,恶搞行为见怪不怪了,侵犯肖像权有点过头。


第3个回答  2019-04-15

我认为不属于。虽然我不关注B站鬼畜,但是被恶搞的明星不是少数,如果仅仅因为公开照片组合式的恶搞也算侵犯肖像权,那最应该维权的应该是洪世贤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过本人同意将本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业装潢或者印刷在一些书刊报物上,比如之前“小主”朱一龙的照片登上某家餐饮店的菜单背景。

B站对于蔡徐坤的恶搞,最多只能满足第一个条件“未经本人允许”,但这对于流量人物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无可避免的。如果鬼畜恶搞也算侵犯肖像权,那黑人问号脸的表情包也可以上诉了。

肖像权的第二点要求提到以营利为目的,这也并不是鬼畜恶搞的初心,只是在视频火了之后带来的收益难以界定。通过制作鬼畜恶搞,在可以获得快乐的同时收获一批粉,以及播放量、收藏、硬币数量的上升,很容易让UP主火一把。依靠此时UP主的人气,可以接广告接宣传,此时的收益算不算盈利很难界定。

但是平心而论,如果没有类似的未经允许的宣传,蔡徐坤真的可以获得今天的流量吗?只是相比之前,他的肖像被传播的途径方式都是“喜欢、崇拜”的字眼,被恶搞后起诉,画风突变,更多的是他内心里大起大落之后的不平衡,和“肖像权”挂钩未免有些强词夺理。

第4个回答  2019-04-17

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僧,我觉得有必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我的结论,B站部分up主制作断头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B站在收到蔡徐坤删除部分侵权视频的要求后,如果不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后续扩大的损失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大部分UP主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大家也大可不必因此而恐慌,认为从此鬼畜退出江湖,只要大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友善调侃,不管是法律也好,鬼畜人物也好,都会相逢一笑泯恩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肖像权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最大的争议焦点应该是是否营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很多人认为UP主制作蔡徐坤鬼畜视频,并没有营利目的,只是免费上传到B站,供大家观看,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个观点对于大部分up主是适用的。对于大家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广大UP主不必恐慌!

但是如果制作的视频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是赞美还是嘲讽,是个人还是公司,只要是未经蔡徐坤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

虽然《民法通则》条文规定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以及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都认为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在本次事件中,部分UP主制作了蔡徐坤断头、半裸体等带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并且上传在B站,流传甚广,对其造成了损害,此时基本可以认定这部分UP主构成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通过《民法典一审稿草案》可以看出,明年即将完成的《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重要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将会被删除,意味着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建议B站在明年民法典通过之前协商解决这次纠纷,民法典关于保护肖像权的法律条文一旦修改并通过,B站可能面临更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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